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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严禁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高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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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 发表于 2009-5-20 1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夏)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金融办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民间高额利息借贷活动的通知》,《通知》说:
近期,宁夏基层单位发现,少数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将个人闲置资金出借给以“吃利差”为职业的社会人员,再由“吃利差”的人员以高额利息贷给资金需求者。同时,一些“信用公司”等社会中介组织在为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牵线搭桥过程中,要求资金需求者提供两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在债务不能如期偿还时,中介组织则直接向担保人索偿。更有个别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甚至直接高利放贷,从事“吃利差”或中介组织活动,或暗中为“吃利差”人员和中介组织活动提供保护。
上述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规范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党纪政纪, 现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从事、参与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一经发现,先行停职,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重犯者,从重处罚,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禁为民间高息借贷者提供担保。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严禁为从事、参与民间高息借贷活动提供保护。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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