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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给明星代言药品广告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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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的偶爱subaru 发表于 2009-5-27 07: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陈菲、胡浩)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等行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26日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一直是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尤其是各种媒体刊登或播出的此类广告及明星代言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针对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26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将以共犯论处。
除明确列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还对向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提供资金、账号,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等共同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熊选国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熊选国表示,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将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和严厉的惩处。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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