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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法院支持舆论监督莫止于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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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oshi 发表于 2009-5-27 14: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河北一家棉织厂对中央电视台的名誉权侵权诉讼,法院称“商家应容忍媒体及公众的苛刻批评”。( 5月6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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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道说,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知名栏目《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节目《都是染料惹的祸》,该节目称河北省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染料样品中含有国际上已经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节目播出后,晋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检验认定该厂生产的毛巾质量不合格,且对该厂进行了处罚。该厂负责人孟某认为,自己的产品虽不合格,但并未检出电视报道所涉及的致癌物,遂将央视告上法院,要求后者赔礼道歉。但法院认为,法律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具体到本案,虽然该厂毛巾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可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且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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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理上来说,北京一中院的这一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体现了司法对于公共利益以及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媒体的合理支持。正如判决所认定的那样,媒体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是正当的,对于这样的监督,不能苛求其尽善尽美。- Q$ Y/ p. _6 h( E0 F6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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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N$ }, |4 T  也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在法治国家,司法对于媒体监督的正当性要求,限于两项标准——没有恶意和事实大致存在。通俗地说,就是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只要目的正当——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恶意诽谤,并且监督的事实和实际情况大致相同,就是合理的,绝对不能因为媒体报道在某些细节上与事实存在出入就认定媒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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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前述两项标准的判决少之又少,相反,我们经常能看到的就是司法对媒体的苛求。在一些已经公开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法院往往仅仅因为媒体报道的某个细节与事实有出入,就判决媒体报道失实并因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谡山诽谤案”中,三位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与事实相符,仅仅存在一小部分有失实之处,存在一些谩骂之词,法院就以“诽谤罪”对行使正当举报权利的公民判处入狱;在“西丰诽谤案”中,法院同样将举报县委书记的公民以“诽谤案”判处入狱,公安部门甚至还想将报道案件的记者拘传,以致发生了举国闻名的“进京抓记者”事件。这些表面看是维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实则损害了媒体作为监督公器的作用根基,最终会损害多数人的合法利益。8 L. k& T: N: @8 N( _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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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K) Q2 @  e5 Y! g( Z  也正因如此,北京市一中院的此番判决,也让人们产生一个怀疑:是不是因为被告人是中央电视台,法院才这么判决呢?再进一步追问,如果此次被告是另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媒体,法院还会这么强烈支持媒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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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K, p5 b/ g1 x! o7 I  对于这个问题,因为缺乏事实依据且是一种设想,笔者无法回答,相信其他人也无法作出确定的回答。但如果对照过去一些法院苛求媒体责任的不少司法判决,这样的质疑的确有一定原由,反映了人们对当前司法统一性和一贯性的担忧。( T. @0 q) F2 \" e; p7 d+ N5 z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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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希望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一判决能够被最高法公报选登,它虽然不能以判例形式产生法律效力,但必将对全国各地法院今后审理类似媒体侵权案提供良好的司法思维和借鉴意义。因此,笔者以为,司法对媒体的支持,显然不应止于央视这种强势媒体,而应普及于全国各类公共媒体。只有这样,媒体的监督力量才能得到释放,公共利益才能在媒体的监督下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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