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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规定“上游污染下游”需买“生态补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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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yGXT 发表于 2009-5-31 17: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石家庄5月31日电(记者杨守勇)“上游排污,下游遭殃”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一种常态。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用地方立法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上游污染下游”需买“生态补偿单”。
为解决“上游污染下游”这一现象,河北近年来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了“生态补偿金”制度,“水质超标,扣地方财政的钱”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五条专门对此做出说明: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河北还提出,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专家介绍,“生态补偿金”制度用“切肤之痛”强迫地方政府加强环境治理,严打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还规定,要积极推进位于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上游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石油化工、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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