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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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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I 发表于 2009-6-1 08: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格程序 规范量刑 确保公  正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规范量刑意义重大
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即将付之全国法院进行试点,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两个指导意见的背景及其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量刑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尚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科学发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把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时代的呼吁,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二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就是要引起对量刑问题的高度重视,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有利于解决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和量刑情节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规范裁量权,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实现量刑公正和平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四是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不仅规范了量刑活动和裁量行为,同时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个本来是模糊的、很难说明白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这对于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加强审判质效管理,抵御量刑活动的各种干预,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试点成效明显
问:据了解,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在研究和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现如今即将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做了哪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较早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首试“量刑答辩”制度,揭开了量刑暗箱操作的面纱,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举办“如何科学、准确地量刑”的专题论坛,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判前说理”制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并试行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了《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乃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等等。这些法院的探索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05年10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定为重大改革项目,目的是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准确量刑,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同时指定江苏、山东高院共同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工作。在大量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初,王胜俊院长在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上,就提出了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正当的司法需求的要求,多次过问量刑规范化工作。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总的来说,前期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开展是顺利的、是富有成效的。

(一)广大刑事法官规范量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各试点法院普遍感受到了量刑规范化带来的好处,进一步增强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姜堰市、淄川区、浦东新区等试点法院均为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三)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在试点过程中,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进一步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裁判说理性进一步增强,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四)得到了党委、人大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以及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项原则规范量刑
问: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改革,事关重大,在推行这项重大改革时,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具有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确保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量刑改革之路。在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规范量刑方法和完善量刑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我们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主要遵循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1.依法原则。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予以明确、细化,甚至在法律框架内有所创新。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对事关全局,决定量刑是否公正等重大原则性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指导各地法院的量刑工作。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考虑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允许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审判实际制定量刑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个罪量刑起点、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等。

3.循序渐进原则。量刑改革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规范和解决量刑问题。目前,我们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五种犯罪进行规范,因为这些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同时我们考虑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经验相对丰富的有期徒刑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刑罚的适用进行规范。

4.公开透明原则。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使量刑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更好地接受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不但要公开量刑的依据,而且要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量刑指导意见将在逐步试点、深入论证、广泛讨论后向社会公布,在量刑程序上也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从而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5.简便易行原则。目前,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刑事法官每天都从事着大量的量刑活动,这就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要关注量刑公正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量刑效率的问题。改革后的量刑方法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容易掌握,量刑过程不能太复杂,量刑标准也必须清楚明确。完善后的量刑程序必须符合实际,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以有效地解决实际量刑中的具体问题,切实提高量刑效率。

  量刑更加公正精细
问: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目的是规范裁量权。那么,是如何规范裁量权的,有哪些重大改革?
答:在量刑方法方面。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传统的量刑方法可以说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应当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种,适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正在进行量刑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践证明,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量刑具有准确性、透明性、可检验性和高效性等优点。因此,在继承和发扬定性分析方法合理性的同时,应注重以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量刑。定量分析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确定基准刑是量刑过程的必经步骤,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必须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基础,确保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而把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的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各种量刑情节作为量刑的调节依据,实行区别对待,以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实际上就是对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

二是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刑法只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作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量刑情节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确保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但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毕竟是一门社会科学,量刑也是专业技能,而不是简单的数学技巧。一定要注意克服量化可能带来的弊端,量化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在量刑步骤和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方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第二步,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之所以要明确规定量刑的两个步骤,目的就是要将量刑的思维过程展示出来,使量刑这个很难说明白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克服“估堆”量刑存在的步骤不明的问题。所谓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不同的犯罪案件,基准刑是不相同的,确定具体犯罪案件的基准刑往往难以一步得出,有一个逐步分析和确定的过程。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每种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因此,根据不同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量刑起点也是相对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五种常见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了各种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有利于统一全国法院各种不同罪名的量刑起点。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则需要根据具体犯罪案件而定。法官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在确定基准刑后,根据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纳入庭审程序
问:量刑程序一直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缺陷,《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是如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长期以来,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和体现。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就是要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确保量刑公正。量刑程序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目的是让控辩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促进量刑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此外,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试点重在实证研究  
问: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目标是什么,有哪些工作任务和要求?
答:在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目标是以两个文件为试点样本,按照试点文件规定的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具体罪名的量刑意见以及量刑程序开展实证研究,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合理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为明年在全国法院试行做好准备。

试点工作的关键是加强实证研究。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等五种常见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各试点法院要通过审判实践来检验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各种罪名的量刑起点的准确性以及各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的合理性,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准确确定各种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各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同时要加强庭审实践,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不断完善法庭量刑调查、辩论程序。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各试点法院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两个试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检查验收,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同时,考虑第一批试点法院的试点工作已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试点罪名的范围,为下一步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做好准备。据统计,包括原来确定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等5个常见罪名在内,排在前20位的罪名,约占全国刑事案件的90%以上。如果把这些罪名的量刑规范了,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不规范的问题。据此,我院决定增加强奸、诈骗、寻衅滋事、抢夺、窝藏赃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职务侵占、聚众斗殴等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请第一批12个试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审判实际,就上述十个新增试点罪名提出量刑意见,并进行试点,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以上具体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各试点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量刑规范化工作,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将量刑规范化工作推向前进。

  改革必须转变观念
问: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几十年来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思维习惯,在推进这项改革过程中将会遇到哪些困难和问题?
答: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也一样。在实践中有一些不同看法,这是正常的。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及其重大意义。而且从试点工作情况看,的确对规范法官裁量权,解决量刑均衡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各试点法院普遍感受到这项工作带来了好处,而且社会各界是认可和大力支持的。关键是我们自身要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勇于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对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可以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各高、中级法院和试点法院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不能有丝毫懈怠。要认真吃透两个试点文件的精神,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保障,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开展。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们作为这项重大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的司法改革任务,为实现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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