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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部门之间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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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人 发表于 2009-6-1 17: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6月1日15时,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大大小小]《食品安全法》在职能分工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各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苏志]《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制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同时又按照法制管理的一些规律确定下来的。分段关系实际上是有分有合,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有些重点品种是不分段的,这是一个意思。另外,分段管理的基础上还有综合协调。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很清楚,从农田到餐桌,覆盖整个链条。各相关部门各自有一段监管的职责。当然监管部门之间有一个无缝衔接的问题,同时有几项内容是不能分的,就是在监管上是可以分,但是对于整个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不能分的。哪些方面不能分呢?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把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要进行整合,形成一套权威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

比如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的乳制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完善工作。起始阶段就涉及到生鲜乳,生鲜乳与安全有关的标准要理出来,这是由农业部门负责。到了生产环节,这个标准就包括整个生产工艺过程的要求,对产品安全指标的一些要求,也可以把它叫做安全质量或者质量安全,这是乳制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这里涉及到一些比如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等,特别是致病微生物等等,这些就属于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影响的。除此以外,在标准里面还要考虑各种添加剂安全的问题。这些食品安全要求整合以后,形成一套和监管工作密切相联系的文件,这个文件是监管的依据,也是生产、经营一直到消费的各个环节,生产经营者所必须要遵循的技术法规。

另外食品安全管理是个整体,法律规定了在风险评估方面,应该形成一个整体,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有关部门发现食品有安全隐患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监测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风险监测中间有安全隐患的,还要向社会发布预警,这些都是这个法非常突出的亮点和特点。这些方面的工作是不能分的。

对于整个监管工作也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在这方面主要体现在事故处理方面,卫生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了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对相关责任的追究、责任的认定,最后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的结论。还有一点不能分割,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发布,所以《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对于有些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比如说全国的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情况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规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虽然是分段结果,但是对社会食品安全质量状况是一个声音。这就是有分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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