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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对企业违法排污实施“高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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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天 发表于 2009-6-2 20: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石家庄6月2日电(记者杨守勇)在许多法律专家和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务会法制委员会的共同建议下,经过修改后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近日获得通过。新条例特别实施违法排污“高限处罚”制,强化并细化了法律责任,以发挥法规的保障作用。
河北的条例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排污的单位,河北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一些排污单位不安装和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和治污设施的现象,河北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要限期改正,否则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要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一万元,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限期治理”和以“试生产”为名行生产之实等不法现象,条例规定,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报告的要责令停止,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的条例还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将被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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