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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年法庭25年艰辛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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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jwdwk 发表于 2009-6-3 10: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 题:让心灵在司法保护下重生--我国少年法庭25年艰辛探索之路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自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我国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特殊的审判模式,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罪犯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矫正和挽救--少年法庭从零点起步到渐趋成熟
未成年人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都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上世纪8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升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
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建立为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少年法庭当时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建立之初,就遇到了诸如“成立少年法庭是否有法律依据”,“审判方式是否合法、可行”以及“如何才能有效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等一系列问题。
“少年法庭从建立伊始,就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引发了很多争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一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长胡惠乾回忆说,由于少年审判是围绕特殊诉讼主体开展的审判工作,并且开展这项审判的目的,除了要对未成年人的罪行作出公正的法律评价外,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对其有效矫正和挽救。为此,少年法庭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对诉讼活动进行一系列改革。
“而这一切,都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可以遵照执行和借鉴。少年法庭机构设置本身,在整个25年发展历程中,也一直面临着不断的尝试和选择,以适应我国少年审判实际,实现少年审判的目的。”胡惠乾说。
25年来,正是靠着积极进取、百折不挠的改革精神和勇气,少年法庭法官们坚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立足中国国情,吸收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大胆探索创新,使中国特色少年审判制度从零点起步,在不断改革中渐趋成熟。
按自己的路径前行--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青少年犯罪专家徐建教授曾经这样评价少年法庭:“它是一种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一个新阶段的开始。”
经过25年的积极探索和不断实践,少年法庭依法公正高效地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有力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并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
“寓教于审”。少年法庭法官们在坚持把好事实证据关的同时,注重依法对涉案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给予保护。经过少年法庭法官耐心细致的审判延伸工作,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能真诚悔罪,回归社会后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统计,1987年9月至2007年9月,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的5200多名未成年罪犯中,1200多名判处了非监禁刑,有200多人考入各类专业院校,3人考上了研究生,2人出国留学深造。
“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少年法庭的一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少年法庭工作不仅积极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特别是在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中,吸收了许多少年法庭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把审判经验上升为法律,并成为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少年法庭工作推动了专门少年司法机构和司法队伍的建立并创立了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比如“寓教于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并参与判后跟踪帮教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疏导、评估、矫正工作机制,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等制度。
我国少年法庭工作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分别于1996年和2005年两次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报告》,有关少年法庭工作的内容在报告中都给予重点介绍。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对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交流活动都表现出了浓厚兴趣。
积极、优先、亲和、关怀--少年法庭对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变革发挥影响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试点工作。确定了北京市二中院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截至2008年12月,试点少年审判庭共审判一、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31件,一、二审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959件。
少年审判庭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特点和规律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围绕这一理念,大胆创新审判方式。
少年审判庭主要采取了以下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做法:
--针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未成年人一方大多在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普遍情况,法院通过主动行使释明权、依法搜集调取证据等方式,弥补未成年当事人一方在了解诉讼情况、举证等方面的不足,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通过主动对涉案未成年人情况开展调查,为正确处理案件,更好地维权提供参考依据。
--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促使涉案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诉讼纷争,回归正常生活秩序。
--营造亲和的诉讼氛围,在诉讼程序中增加一个诉讼引导阶段,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教育、引导,使涉案成年人都能够正视保护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要性;注重调解,妥善处理纠纷,为未成年人重新搭建良好生活环境。
--做好审判延伸回访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判决后切实得以实现。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民事案件的调处和纠纷的解决。
当今社会,独生子女家庭众多,一个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就可能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灾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司法保护又是综合保护网络中的最后保障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正在用自己的汗水和智慧,让迷途的心灵在司法保护下获得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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