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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通过市场准入制给予快递企业平等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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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qpe 发表于 2009-6-4 21: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消息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6月4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宣贯修订后的《
邮政法
》 保障普遍服务 推动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马军胜说,《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
[网友 快递人]请问邮政法规定的快递企业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快递公司会不会有影响?
[马军胜]现在快递市场发展很快,潜力很大。到4月份为止,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但是这里面参差不齐。申诉中心接到的申诉,其中80%是快递服务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快递管理。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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