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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征收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妥善安排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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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cwrd 发表于 2009-6-4 21: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消息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6月4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宣贯修订后的《
邮政法
》 保障普遍服务 推动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马军胜说,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城乡建设中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
[网友 中国人]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拆除现有的邮政营业场所后不妥善安排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业务带来很大不便。《邮政法》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马军胜]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关系到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征收拆迁量很大。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局所在拆迁征收后很难回到原来的区域。邮政局所逐渐远离城市中心区,日益被边缘化,群众的用邮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社会反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修订案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除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外,还要求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相信有了规划方面的保证,有关征收邮政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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