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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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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pyMvj 发表于 2009-6-8 2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合肥6月8日电(记者代群、熊润频)记者从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从15日起,安徽交警部门将对2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安徽省交警部门明确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一是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行走;二是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三是乘车人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四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停放在车行道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当事人在现场,经指出后改正的;五是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对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包括: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公路路段,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外地(设区的市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地区)机动车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未造成后果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集装箱运输车辆超高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同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限期整改;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给予口头警告放行;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超载车辆,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拖拉机进入城区禁行区域内道路,经指出后驶出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当场指出后立即改正或机动车驾驶人在取证过程中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改正的;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紧急情况下鸣喇叭示意的;驾驶证损毁期间(驾驶证可辨认)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行车道内等候交通信号灯时拨打手机,经教育后改正的;夜间会车,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近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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