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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人醉酒驾车身亡 同桌陪酒人因未尽责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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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一丽莉 发表于 2009-6-9 18: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9日专电(宋景军、王志强)近日,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同桌两名饮酒人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而对醉酒后驾车酿事故死亡的张某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两名同桌饮酒人高某和吕某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万多元和近4千元。
据敖汉旗人民法院介绍,被告高某夫妻闹矛盾,2008年8月19日早晨,介绍人张某、吕某应高某之邀前去调解,经二人调解,高某夫妻和好。高某中午、晚上两次请张某、吕某在其家中饮酒,醉酒后的张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车辆驶入路下发生翻覆,造成张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
事后,张某的妻子及子女以同桌饮酒人高某、吕某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为由,将二人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仍违反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张某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损害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是应高某邀请无偿去给其调解夫妻矛盾,在高某家吃午饭、晚饭时连续饮酒致醉酒,高某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张某在无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去被告高某家解决夫妻矛盾,被告高某是受益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
吕某与张某同去高某家并共同饮酒导致张某醉酒,且未适时提醒张某注意安全,而发生交通事故,吕某虽然没有侵害张某身体之故意,但具有过失,依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近日判决,高某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66840元,丧葬费9234元,合计76074元的百分之二十计15214.8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吕某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38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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