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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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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190 发表于 2009-6-12 16: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4日,一名电视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华社记者 李勇 摄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轰动全国,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其焦点无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会不会出现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焦点一: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从陆续披露的案件细节来看,打死林松岭的警察实际上只有齐新和刘力男两人。事发当晚,被害人林松岭及其同伴杨森首先动手,打伤三名警察,然后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还手,将林松岭殴打致死,在场的其他警察并未参与打斗。虽然从新闻的角度而言,“六警察打死青年”的提法更能吸引眼球,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林松岭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齐新和刘力男两名警察。

从法律上讲,并非只要死了人就肯定犯故意杀人罪,关键要看具有怎样的主观故意。具体而言,是看其行为表现,如加害手段及工具、加害部位、加害行为有无节制等。该案中,打死人的警察没有使用枪支刀具等凶器(反倒是林松岭用水泥块击打齐新的头部),主要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伤害。而且事发突然,双方之前没有深仇大恨,似乎并无杀人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是妥当的。

焦点二:会不会出现死刑?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规定弹性很大,实践中还需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量刑。

该案中,如果齐新、刘力男等人不具有警察身份,显然只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案件,且未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凶器,判个十多年的有期徒刑是较为合理的。由于打人者具有警察身份,产生了全国性的重大影响,如果仍按最低的十年徒刑来量刑,虽说和法律规定不矛盾,但恐怕难以服众。但是,毕竟被害人林松岭一方首先动手打伤警察,过错在先,对事态扩大负有重要责任,据此情节,判死刑又有些过重。

因此,笔者认为,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三个选项中,选择“无期徒刑”似乎更加适中。当然,在许多人的观念里,觉得只要死了人,就得有人偿命,否则就是“不公”。特别是此案轰动全国,舆论压力甚大,司法机关不管做出哪种选择,恐怕最终都会有人叫好有人叫骂。最终结果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焦点三: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林松岭的同伴杨森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角色。一开始网上热炒“六警察打死大学生”时,杨森和林松岭一样,都被舆论认为是受害者。然而,随着事件真相越来越清晰,特别是现场录像曝光后,网民才发现,原来杨森并非那么“无辜”:首先挑起事端是他,首先动手打人的也是他,在打伤两名警察后又和林松岭一起打第三名警察的还是他。

根据鉴定结果,被杨森打伤的三人中,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属无疑。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中,杨森先后打伤三名警察,恶性较强,并且其行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他,或许当晚的悲剧不会发生。因此,估计对杨森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至于具体会是几年,则得看司法机关的了。

“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民事赔偿问题解读
 作为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舆论对“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几名被告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非常关注,而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却少有人问津。笔者认为,逝者已去,让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是,通过民事赔偿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上的弥补,或许更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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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开庭
3被告人被起诉




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

新华网哈尔滨3月24日电(记者梁书斌、曹霁阳)3月24日,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均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被害人林松岭代理人、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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