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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民事赔偿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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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luo 发表于 2009-6-12 16: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4日,一名电视记者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当日,哈尔滨“10·11”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新华社记者 李勇 摄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作为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舆论对“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几名被告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非常关注,而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却少有人问津。笔者认为,逝者已去,让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是,通过民事赔偿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上的弥补,或许更有实际意义。

庭审过程中,死者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母亲鹿庆红及非婚生女林某某对齐新、刘力男及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李鑫宇、王金刚也分别对杨森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是无价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金钱尺度来衡量。那么,此案中,司法机关可能会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赔偿范围作了详尽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及已死亡被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齐新、刘力男应当赔偿林松岭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其女林某某生活费及必要的交通费等;杨森应当赔偿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被杨森损毁的财物损失等。

那么,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也被告上了法庭,她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林松岭的近亲属认为,糖果酒吧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当赔偿。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从当时情况来看,糖果酒吧保安员在双方发生冲突后,曾及时出面劝阻,警方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糖果酒吧不存在未及时报警的责任,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宜承担赔偿责任。

“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点

“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轰动全国,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其焦点无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会不会出现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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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开庭
3被告人被起诉




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

新华网哈尔滨3月24日电(记者梁书斌、曹霁阳)3月24日,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均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被害人林松岭代理人、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凤滨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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