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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2400余万 首例加拿大遣返经济犯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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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处飘 发表于 2009-6-12 16: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首名因经济犯罪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国的主犯邓心志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邓心志为了达到骗了额财产的目的,真是煞费苦心,利用保险公司作废的保单签订保险合同,诈骗2400多万后潜逃国外,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制裁。
今年46岁的被告人邓心志,原籍河北省盐山县,大专文化, 1988年8月6日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7月、8月间,被告人邓心志分别伙同崔自力(另案处理)、陈泉山(已判刑)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一年期保险”险种,并使用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印章和作废的保单、收据等,先后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骗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保险费人民币1600万元、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人民币850万元。后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追讨,邓心志等人返还人民币25万元,其余共计人民币2425万元至今未归还。
作案后,邓心志伙同崔自力于2003年1月携带部分赃款潜逃到加拿大,侦查机关办理了报请国际刑警组织通缉邓心志的红色通缉令,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国,被公安机关逮捕。另一名同案犯陈泉山于2004年5月19日在逃匿16个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5年2月,陈泉山被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陈泉山曾以其不是主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05年4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泉山的上诉,维持原判。崔自力目前仍然被通缉。
据悉,邓心志是由加拿大遣返我国的首名经济犯罪案件嫌疑犯。2008年8月22日,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Stockwell Day)发出的声明指出:“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确认将邓心志先生遣返回中国,邓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行(contractfraud criminal offences)而被中国有关方面通缉。”声明同时指出,邓心志在加拿大被遣返进一步表明加拿大政府的承诺,就是: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该国对犯罪的“容忍度为零。” 邓心志在逃到加拿大后一直居住在加拿大东部城市多伦多。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心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单位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骗单位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对于邓心志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提出的邓心志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邓心志与崔自力、陈泉山共谋后,积极参与诈骗犯罪,联系被骗单位、冒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被骗单位洽谈“保险业务”、开立转赃账户、骗取保费后进行股票、期货的炒作等,在共同犯罪中与崔自力、陈泉山分工配合,共同完成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另外,对于邓心志曾提出的他积极主动配合遣返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邓心志潜逃期间配合遣返回国受审,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实,2003年1月,邓心志伙同崔自力携部分赃款潜逃出境,侦查机关办理了报请国际刑警组织通缉邓心志、崔自力的红色通缉令,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国。邓心志没有主动回国接受处罚的意愿和行动,系被动接受遣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等自首条件。据此,根据邓心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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