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95|回复: 0

哈尔滨原警察齐新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图)

[复制链接]
gjiazy 发表于 2009-6-12 16: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
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6月12日,法院工作人员在检查案件听审人员入场证。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当日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新华社 记者王松 摄

新华网哈尔滨6月12日电(记者梁书斌 曹霁阳)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哈尔滨市原警察齐新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从右至左分别为齐新、刘力男、杨森。
·案件解读·

“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点



“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轰动全国,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其焦点无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会不会出现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岭的同伴杨森如何判处?
>>详细

“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民事赔偿问题解读
作为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舆论对“哈尔滨警察打死青年”案的几名被告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非常关注,而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却少有人问津。笔者认为,逝者已去,让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固然重要,但是,通过民事赔偿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上的弥补,或许更有实际意义。
>>详细

·
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开庭 3被告人被起诉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4 15:42 , Processed in 0.12395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