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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原董事长涉三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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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狼akh 发表于 2009-6-14 21: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正义网报道,6月8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先龙(正厅级)依法提起公诉。同案被起诉的还有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如朋、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郑瑜明、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张瑞祖。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3年8月至2006年4月间,王先龙利用担任国有相对控股的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郑瑜明及金如朋、张瑞祖,将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立改套”项目政府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樟岙村村民安置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安置房回购款共计6311.28万元占为己有。
2002年9月,华龙公司、中矿公司、中矿公司工会、浙江新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3100万元,成立了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运营杭州市滨江区联建办公大楼“华龙国际大厦”项目。2005年8月,王先龙收受中矿公司工会赠送的5%股权的溢价款98万元。
2002年3月,浙江省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入股华龙公司。2006年11月,该公司提出退出合作,所持股份按每股8.66元的价格转让。王先龙在明知华龙公司股份的价值高于浙联房产提出的转让价格的情况下,却以每股8.66元的价格太高,国有公司受让股权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等为由,极力主张放弃收购,阻扰董事会决议的形成,给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造成23682.55万元的经济损失。
起诉书认定,王先龙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金如朋、郑瑜明、张瑞祖,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王先龙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先龙身为国有相对控股的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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