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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郑州市监狱政委曹振岐触两罪终审领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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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EdMLYY 发表于 2009-6-17 11: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6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郑州监狱政委曹振岐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违法所得208166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曹振岐,男,先后任河南省洛阳监狱(河南建华玻璃厂)副监狱长、党委委员,洛阳监狱政委、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郑州监狱政委。

此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曹振岐受贿237266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曹振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被告人曹振歧收受陈某西服一套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在改变被告人曹振歧受贿数额的基础上,维持原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被告人曹振岐自1998年1月至2008年1月,在其担任洛阳监狱(河南建华玻璃厂)副监狱长、党委委员,洛阳监狱政委、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郑州监狱政委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买房、购物、现金等形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8166元。

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曹振岐在主管洛阳监狱(河南省建华玻璃厂)生产、经营时,擅自决定取消工厂所用重油项目和放弃对煤焦油检验程序。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对管辖的质检科和供应科不能严格监督管理,致使不合格燃料油进入生产领域,造成浮法一线重大生产事故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2339900元的重大损失。2005年10月,其在任洛阳监狱负责人期间(河南省建华玻璃厂),在生产调动会上擅自决定对进厂煤焦油“包罐包天”,取消煤焦油的质量检验程序,致使不合格煤焦油在生产直接使用,造成浮法玻璃二线发生重大生产事故,给国家造成12256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曹振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价值20816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担任河南省建华玻璃厂领导期间,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曹振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曹振歧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的“收受陈某价值3100元的法牌西服一套及收受陈某房屋内的26000元的家电的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应当从曹振歧受贿总额中扣减。其他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曹振歧收受陈某价值3100元的法牌西服一套及收受陈某房屋内的26000元的家电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判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最后,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振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违法所得208166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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