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39|回复: 0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复制链接]
eYqSkzRk 发表于 2009-6-23 15: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隋笑飞、魏武)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全国人**律委员会根据有的部门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4 17:21 , Processed in 0.07475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