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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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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nqGaXD 发表于 2009-7-6 10: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7月5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意见》还提出,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为了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意见》要求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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