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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撞“丢”胎儿 撞没拆迁补偿优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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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hokq 发表于 2009-7-8 18: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晓莹 漫画
据北京商报报道,一场车祸不仅让李女士受了伤,还失去了肚子里的孩子,更让李女士不能接受的是,因为流产,即将分得的回迁房少了本该属于孩子的45平方米优惠住房面积和可半价购买的9平方米住房面积。李女士认为,给自己造成这么大伤害的罪魁祸首是肇事司机,于是将肇事司机的单位告到北京顺义区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优惠住房面积损失、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余元。顺义区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
被撞后大量服药
偶知怀孕后打掉胎儿 预期利益丧失 孕妇告司机
3月17日,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北京现代海斯克钢材有限公司南门时,被驶出的运输车撞倒。经交警认定,运输车司机负全责。随后,李女士被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并多处软组织损伤,主治大夫为李女士开出了包括消炎药和神经治疗类药物在内的药品。

就在李女士大量服药安心治疗时,她所居住的吴家营村开始拆迁。拆迁政策规定,怀了孩子的家庭可以按拆迁政策多得45平方米的优惠住房面积和9平方米半议价优惠住房面积,也就是按照每平方米2000多元的价格购买4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同时以商品房一半的价格3000元购买9平方米。

偶知怀孕后打掉胎儿
一周后,李女士从大夫那儿得知自己怀孕了。4月9日,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李女士来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没想到因自己服用了大量药物且又接受了各类医学检查,腹中的胎儿已大受影响,大夫建议李女士做流产手术。李女士无奈之下遂于次日进行了流产手术。

  预期利益丧失 孕妇告司机
孩子没了,优惠房面积也没了,李女士认为造成这一切都是因为运输车司机的违规驾驶,于是她将肇事司机所工作的北京现代海斯克钢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优惠住房面积损失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余元。

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请求,钢材公司统一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公司车辆上有交强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李女士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对李女士要求的所谓优惠住房面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律师说法·
胎儿非“人” 不享民事权利
人身损害不含期待利益 事主可多要求精神损失费
“本案中李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李女士的赔偿请求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姻家庭法律专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余婧表示,胎儿是处于母体孕育中的生命体,其在出生之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没有自然人一样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是说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所以在本案中,胎儿在法律上不享有主张其出生后应得优惠面积损失的权利,李女士当然也就不能代理胎儿去主张赔偿。虽然拆迁公司承诺李女士的孩子出生后可享受45平方米的优惠住房面积和9平方米半议价优惠购买权,但要等待胎儿出生后成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享受该优惠面积。现在胎儿流产了,自然不能享受该优惠面积。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对于胎儿财产权利的保护仅在《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涉及胎儿遗产继承问题时有所体现。即依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法律法规对胎儿权利、胎儿法律地位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人身损害不含期待利益
“其次,对于可否把优惠面积视为李女士因胎儿出生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并以李女士的名义去主张这个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在法律上也难得支持。”余婧说,因为期待利益赔偿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合同法,而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只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已包含了受害人健康或生存状态下的期待利益损失。“由于法律已经对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因此不能对期待利益损失主张赔偿。”余婧说。

事主可多要求精神损失费
虽然李女士不能主张优惠面积损失费,但鉴于李女士确实遭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和重大经济损失,法院可以适用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请在数额上多支持一些,从而最大限度地填补李女士的损失,使其精神上得到相应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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