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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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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dsbql 发表于 2009-7-12 20: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成都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江必新专程到会听取意见并作重要讲话。四川高院、河南高院、山西太原中院、福建三明中院等分别进行了经验介绍。
江必新指出,200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减刑、假释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各级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一定程度的理论研讨,取得了不少理论成果;二是审理了大量减刑、假释案件,切实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三是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加强了制度化建设;四是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工作,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认真整改;五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制度改革。
江必新强调,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工作的激励功能,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充分发挥调节功能,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回归功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实现恢复性司法创造有利的条件;充分发挥缓和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社会和谐;充分发挥降低行刑成本功能,为监狱机关提高监管质量扩大空间。
江必新要求,全国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行刑的社会化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罪犯的监管改造作用;要强化平衡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意识,把握好减刑、假释工作的尺度;要强化对罪犯实现公正待遇的意识,保障罪犯享有减刑、假释的平等机会;要强化正当行使减刑、假释裁量权的意识,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强化广泛接受监督的意识,确保减刑、假释工作符合社情民意。
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减刑、假释工作,江必新强调,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条件的综合考核制度,减刑、假释一律进行公示制度,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以及假释后的监管责任落实制度,推动减刑、假释工作科学发展。
江必新最后要求,全国法院要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归口管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创造条件,依法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要强化减刑、假释的规范化,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工作的评价体系;要抓好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确保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通过抓好这五项工作,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部分高、中级法院的有关负责人4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讨,提出了修改建议和完善方案。四川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邓修明代表省高院党组致辞。 (聂敏宁张 勇 谢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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