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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艾滋病不得列为人身保险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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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Ngaaui 发表于 2009-7-12 2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今天(9日)出炉,从10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在人身保险产品中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列为除外责任,同时被动吸毒也不得列为除外责任。

从今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实施,由于新保险法在被保险人权益保护方面做了极大改变,因此保险公司急需修改相应条款。
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屡遭诟病的部分。保险行业协会在起草中明确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属于巨灾范畴、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与保险事故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则应作为除外责任。

记者看到,示范写法中删除了此前“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只有“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才能是除外责任;对什么是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些列为除外责任的部分则增加了释义。比如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四种情形: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以前,若车主将驾驶证落在家里,保险公司将作为除外责任不赔,条款对此明确约定之后,保险公司就不能随意解释了。

示范写法中还将保险金的支付作出了时间上的明确规定。由于新保险法中只是要求“及时”给付,什么是及时,中消协建议明确约定,示范写法中因此规定了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核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时间等等。

据悉,各保险公司将根据新条款示范写法在10月1日前修改完毕自己的产品合同。(辛红)

相关案例:艾滋感染者告保险公司歧视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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