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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二审:背德行为是否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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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足诺j 发表于 2009-7-13 20: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肉搜索第一案”二审:双方争议背德行为是否有隐私权

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31岁的姜岩在博客中诉说丈夫王菲有外遇后,跳楼身亡。此后,其同学张乐奕开办网站为其讨公道。因不堪网友指责,王菲将张乐奕诉至法院。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上诉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乐奕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王菲的道歉函;赔偿王菲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六百八十四元公证费用。

一审判决后,张乐奕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张乐奕在上诉称,王菲的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它网站已披露的事实,所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人肉搜索”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通前事实上已经开始,“人肉搜索”以及部分网友的极端行为与“北飞的候鸟”网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为以及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是导致部分网友过激行为的原因,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只应删除文章中的部分相关信息,删除涉及王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3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北飞的候鸟”作为非经营性网站,浏览量和公众关注度有限,判令自己承担最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

王菲上诉辩称,张乐奕称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对姜岩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等均于法无据,其侵犯了自己隐私权;如果没有张乐奕的侵犯隐私权行为,自己的感情出轨问题只能在小范围内被人议论,不可能引发“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不可能遭受全国性的、密集的、长时间的网上谩骂直至现实攻击。自己的名誉受损与张乐奕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张乐奕删除三篇相关文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乐奕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后,张乐奕向二中院提供了网友认为其行为没有侵犯王菲权益的观点和看法,并提供了公证部门的公证。
今天,当事人并未到庭,双方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法庭上,张乐奕的代理人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准确、全面,姜岩的博客不是其姐姐打开的;王菲家人在姜岩的后事处理上不妥,引发网友的不满和愤怒;姜岩去世当晚,王菲仍与东某在一起;姜岩后事处理过程中,王菲始终未露面,而是委托其哥哥处理,致使姜岩的尸体长时间不能入土为安。王菲的代理人则表示,姜岩没有及时下葬,是因为双方家庭未达成协议;王菲没露面处理姜岩后事,正是由于网络暴力,致使他被迫不能参加,这也正说明张乐奕侵权行为的危害。此外,王菲的代理人还表示,王菲及东某是被单位解聘的,而并非主动辞职。

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就调解具体内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截止发稿时,法官仍进一步做双方调解工作,若双方难以达成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人肉搜索第一案”上诉案开庭。
一审:网络暴力第一案宣判
法院判决书中批评王菲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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