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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海上盗捞钢铁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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蜕变 发表于 2009-7-16 17: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杭州7月15日电(记者裘立华)备受关注的浙江首例海上盗捞钢铁案15日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17名被告人以盗窃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至一年半(缓刑)不等的刑罚。
据椒江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3日,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外籍货轮途经台州湾海域时,因机舱进水在大陈岛东南27海里处沉没。随同船体沉没的,还有船上价值5000余万元的9100吨钢材。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天道酬勤公司委托舟山的东海打捞公司对沉船进行探摸,准备打捞。同时,船主还向海事部门申请打捞。
2008年4月底,福建省连江县的黄祥健获得消息后,立即将自己和部分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工程作业船从山东青岛开至沉船海域沉没位置,多次用船载抓斗捞取沉船上的钢材并运走。5月8日零时左右,该船在同一地点打捞钢材时,被埋伏在该海域的海警截获,当场查获被捞取的钢材199.13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94.2193万元。
另查明,2008年5月6日至9日期间,黄祥健从买赃人俞某(另案处理)处先后4次共获得销赃款人民币228.2100万元。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等17人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17名被告人全部作无罪辩解。黄祥健的辩护律师称,作为盗窃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必须是他人所实际占有的财物。海上沉船物如同他人遗失的物件,所有权虽然属于物主,但已不由物主实际占有。明知是他人遗失物却仍擅自将之“拿走”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而应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椒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认为,被告人黄祥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祥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还非法所得2262906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至一年半(缓刑)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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