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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庭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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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 发表于 2009-7-17 18: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声明:“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庭审实录图文内容由中国法院网独家提供新华网,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新华网消息 倍受瞩目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下是庭审实录:


图为庭审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直播员刘妍,欢迎关注朝阳法院网络直播。
[09:12:49]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倍受瞩目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案"的基本情况
[09:15:32]
[主持人]:今天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
[09:19:20]
[主持人]: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7年11月21日下午2:00左右,孕妇李丽云在肖志军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后李丽云死亡。李丽云的父母李旭光、李晓娥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李丽云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索赔丧葬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
218 416.75元。 [09:20:41]
[主持人]: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该中心做出的鉴定结果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09:21:40]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23:05]
[书记员]:全体起立,下面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庭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三、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四、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携带通讯工具者需关闭。
[09:28:58]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入庭 [09:29:25]
[审判员]:全体请坐。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29:46]
[原告]:原告李旭光,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原告李小娥,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腊树村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黄荆乡X组X号。

李旭光委托代理人黄远雄。
李小娥委托代理人陈晓元。 [09:30:46]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辰,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中,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1:04]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今天朝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旭光、李小娥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法院医疗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史震、雷恩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夏担任法庭记录。
[09:31:43]
[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32:30]
[原、被告]:不申请 [09:33:01]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09:33:40]
[李小娥代]: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5元、停尸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鉴定费12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39780元、精神损失费70万元,共计人民币1218416.75元。
[09:35:31]
[审判长]:二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09:36:16]

图为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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