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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年考”观察:不够理想 法律瓶颈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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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brgur 发表于 2009-7-20 19: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出台,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法规。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级政府在依法履职中,主动公开大量信息并受理众多群众申请。在处理多起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件时,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正越来越从容有度、开放透明。


不过,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群众、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总体来看,一年“初考”并不够理想,在许多方面,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是“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则处于“政府半推半就、群众半信半疑”状态。


受访的多位人士认为,信息公开是对政府转型的重大考验,当前需要从考核不硬、利益难舍、懒政作祟三大症结入手,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突破。
------信息公开“年考”观察------
公开的群众不关心, 群众关心的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起草人、中国社科院教授周汉华告诉本刊记者,自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施以来,条例在全国各地的实施参差不齐,整体来讲并不理想。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邹荣分析说,条例规定政府有主动公开信息的义务,目前虽然各地各级政府也在“按部就班”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但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你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网站去看,大量的都是文件、会议、规范,这些当然应当公开,但绝不是公开的主要内容。最应公开的是各类公共信息,如安全、卫生、传染病以及政府履职、经济景气状况、就业信息等”,他这样告诉本刊记者。[>>详细内容]
民间“申请热”政府“冷面孔”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信息。

“申请信息公开是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补充,然而在政府主动公开不够理想的情况下,申请公开也存在很大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邹荣对本刊记者说,“一些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如‘保密需要’、‘不属于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等。如此一来,容易导致群众对政府的诚意产生怀疑,形成‘政府半推半就、群众半信半疑’的局面。”

而且,与民间近一年来掀起的“申请热”相比,一些政府部门的表现却是冷漠推诿、敷衍塞责。[>>详细内容]
三大症结梗阻信息公开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得不到有效实施有很多原因,但观念上的原因居首。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只适应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仍有所抗拒,往往只愿向群众提供粗浅的信息。他们表示,要突破当前条例实施存在的困难,就要从破除考核不硬、利益难舍、懒政作祟“三大症结”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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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份申请与18份回复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停滞不前-----
有关“法律瓶颈”待解
“只有把保密的问题解决好,才能彻底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来,条例与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的协调也有待加强。

在条例实施中,一些政府部门倾向于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有关信息。此类案件反映到法院后,由于保密法的效力等级高于条例,法院莫衷一是。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密级。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保密部门确定;在确定密级前,有关机关、单位要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只有把保密的问题解决好,才能彻底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恒分析说。[>>详细内容 ]
“预公开”保障科学决策

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广州、上海等地在一些重**规、重大决策出台前,通过信息“预公开”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认为,政府不仅要做到决策后的信息公开透明,还应在决策过程中推行信息“预公开”制度,从而实现决策科学民主、预防减少腐败、风险预警的三重目的。[>>详细内容 ]
信息公开的焦作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是财政公开,焦作市的实践表明越公开效果越好。[>>详细内容 ]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镜鉴

推动信息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不可因此停滞不前。国际上现有80多个国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国经验表明,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更难,必须要在简化行政程序、降低行使权利成本、强化权利救济等方面精心“雕琢”。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认为,墨西哥、韩国等新兴市场国家与我国有可比性,值得借鉴。[>>详细内容 ]
·公开理念逐步成长
------公开铸造公信力------

以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起点,我国政府改革加快了重要步伐——在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上,努力实现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

按照这部专门法规的要求,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务信息能公开的都要公开,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再用沉默应对群众关切。这既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法规,也是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法规。

……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要促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法定的自觉行动。大量事实证明,一些突出社会矛盾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恰恰相反,是政府信息公开缺位,人民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后果。公开是信任的基础。真心实意地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公共信息,有利于真正形成政府改革的巨大合力,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详细内容]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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