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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依法不判处死刑案全力做好附带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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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虎群英 发表于 2009-7-21 1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对依法可不核准死刑的案件,自行或指导、协调原审法院全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成功促使不少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谅解协议。为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做好相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近日最高法院向地方各级法院印发了一批对依法可不判处死刑案件全力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由于法官们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当,实现了既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的“案结事了”。本报(人民法院报)从今天起特开辟“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专栏,集中刊登其中一部分精彩案例,并配发相关审判人员谈思路、做法和体会的专访,以飨读者,同时希望给广大读者特别是审判一线的法官们以启发和借鉴。

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确保案件裁判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对依法可不核准死刑的案件,自行或者指导、协调原审法院全力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取得了显著效果。本报将于近日安排专栏介绍有关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这位负责人说,死刑案件审判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王胜俊院长专门对加强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控制,慎重适用,防止大起大落”。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不仅依法裁判、保证案件裁判于法有据、确保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是我们的天职,化解矛盾、服务大局、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是我们的天职,甚至是更重要的使命。案件裁判若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公众的认同,不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就不可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相反会形成负面影响,司法的公信与权威也难以树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不渝、更加坚定地把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审判工作努力践行的重要目标。

谈到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在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作用,这位负责人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减轻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三,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有利于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要注重实际效果,即“案结事了”。“案结事了”应当充分体现死刑案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精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由民间纠纷引发,依法可以不判处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这位负责人强调,调解是一项涉及面广、技巧性强的社会性工作,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又有其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难度更大。那么,怎样才能做好这一工作呢?
这位负责人说,刑事犯罪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处罚犯罪则是化解矛盾、恢复秩序的手段。因此,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正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促进增长、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大局。处理案件特别是敏感、复杂案件,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注重保障社会效果。要教育、培养全体刑事法官深刻认识、正确把握国情、社情、民情,深刻认识、正确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性质,进一步明确办案法律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极端重要性,绝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绝不能因为我们对案件处理不当引发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无论对被告人最终判处的刑罚如何,都应尽量确保被害方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应有赔偿,都应重视通过调解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对于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或者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特别重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更应坚持不管困难再多、难度再大都要尽力去做、尽力做好。

这位负责人还说,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本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要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不断提高法官在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包括律师、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亲友、单位、社区等,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做好调解工作。对有被告人的案件,依法提出不核准死刑意见时,在审查报告、评议报告中,除要将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阐释清楚外,还必须对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被害人或被告方的反应、案件的社会影响、所开展的相应工作,以及被害人安抚、稳控、救济等善后工作落实的可能性作出专门说明,在此基础上,将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论证清楚。

在回答记者“如何正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这个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焦点问题的提问时,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依法属于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被告人亲属、朋友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都可以不判处死刑。对于那些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则不能仅仅因为作了赔偿,或者得到了具体被害人的谅解就简单地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这位负责人最后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审理期间自行或者指导、协调原审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成功促使不少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了调解、谅解协议。实践表明,很多案件,只要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当,就完全可以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实现既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的“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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