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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定安福园“炒墓”:公司被罚款 法人代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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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fgsam 发表于 2009-9-8 23: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海口9月5日电(记者赵叶苹)海南定安福园管理有限公司“炒墓”构成非法经营罪,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园公司被罚款2546万元,公司法人代表邢永民被判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9月开始,福园公司在公墓陵园建设尚未完成和没有获得民政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就对外销售公墓,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大肆宣传投资墓穴的增值价值,将公墓当成一般商品销售、炒卖。福园公司将客户分为不选位客户和选位客户。按客户的购买目的为区分,以投资营利为目的的,为投资型客户;以使用为目的的,为使用型客户。实际上不选位客户和选位的备用客户均属于投资型客户。福园公司在销售中与客户签订了《海南省定安福园穴位使用权购置合同书》,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承诺回购与保证利润,但在销售宣传中,福园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承诺购买不选位公墓的客户,公司在两年或三年之后回收墓穴,回收价格与投资价格的差额作为投资利润回报客户,选位的备用客户可以将已购买的公墓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客户,赚取中间的差价。

截至2006年11月30日,福园公司违反规定采取预售、不要求出具“死亡证”“火化证”和不限定购买数量、不选位等方式共销售墓穴5277个,涉及金额6681万多元,共有2081户买主,存在一人购买多个墓穴的情况。截至2006年12月31日,福园公司回购墓穴1202个,共479户,回购金额为1331万多元。福园公司在销售5277个墓穴格位中,扣除已回购的1202个,已经建好的1325个,尚未建好的1851个,还有899个墓穴格位是在完全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以预售方式销售,违法所得727万余元。

对于定安福园公司“炒墓”非法经营一案,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福园公司和被告人邢永民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现已改名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于今年3月5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0日裁定,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和定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定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单位福园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邢永民不服,均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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