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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官员下海”还是“红顶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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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风唤雨 发表于 2009-9-10 2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9月4日,陕西省平利县发生特大盗窃案,该县一人大常委委员兼矿老板家中被盗,案值高达1800余万元。安康警方近日破获该案。盗窃者为一足浴店任经理。(4月6日《京华时报》)
如果说“盗窃案值1800万元”,足可让这则新闻吸引眼球的话,那么“县人大常委失窃1800万元”,就更能触动人们脆弱的神经,如此,“县人大常委兼矿老板”的双重身份,这个新闻看点就容易被掩盖、被淹没、被忽略了。所以不妨来看看容易被掩盖、被淹没、被忽略的东西。
新闻说“人大常委委员兼矿老板”,网友们不怎么认可,认为不应叫“人大常委委员兼矿老板”,而是“矿老板兼人大常委委员”。两种提法,或许都有道理,要甄别其中是非,钻进牛角尖也并非不可能。笔者认为两者有区别,“人大常委委员兼矿老板”是“官员下海”,“矿老板兼人大常委委员”是“红顶商人”。
把“人大常委委员”算作官员,缘于曾经听说,市委常委相当于副市长的级别,作为国家宪法规定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少也是四大领导班子之一。人大副主任相当于副市长的话,那么常委可比划上处局级官员。因此“人大常委委员”算官员应无疑义。
那么人大常委委员可以兼职矿老板吗?多年前,为了精简臃肿的官僚机构,鼓励官员下海经商。又为了防止下海呛水不适应,可以华丽转身再回来,所以有“停薪留职”的安排。然而许多弊端的暴露导致这种安排早已叫停。近几年曾有官员参股煤矿之潮,而血腥的矿难导致中央多次严禁。总之“人大常委委员兼矿老板”,似乎不是正统合法的身份。
反过来,“矿老板兼人大常委委员”,似乎倒是说得过去的。虽然不少有识之士们列举“红顶商人”的诸多弊端,可是还没听说有法律禁止的条文,或者中央严禁的文件。地方各级行政费用捉襟见肘,需要钱,老板们有钱后需要安全,需要保护,需要权。“红顶商人”钱权两讫,岂不两美。
过年回老家,笔者听家里人说,村支部想请一位在外面混得很不错的大款兼职副书记,也可以兼职村委会副主任,可能谈判条件没有靠拢上,还没有成交。想必金钱向权力的渗透已经到每一个角落。令人存悸的是,以前是大款进政协参政议政的,现在怎么进一步,大款进人大当家作主了。
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选出代表,代表选出常委会,行使当家作主的具体操作。虽然说矿老板也是人民的一分子,当人民代表未尝不可,又被代表们选为常委,也非天方夜谭。然而实际情况又如何难免狐疑。陕西省平利县是哪些人民选这矿老板的?这矿老板正代表着该县哪些选民?
矿老板是商人,本职和本质,都决定了他首先要为自己的资本安全负责,为自己资本的增值即利润负责。要商人首先对人民的利益负责,那就背叛了商人的本职和本质。商人不能损害人民利益,那是法律法规来约束的,商人只要对法律法规负责。商人可以有社会责任、企业伦理、慈善事业,而这在资本健在的前提下才能提起的话题。
所以商人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商人的利益是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的,由商人来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操作,在宪政上说不过去,在逻辑上说不通畅,在实践中是很危险的。不管是“人大常委委员兼矿老板”,还是“矿老板兼人大常委委员”,都是与法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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