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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款十二年“冰封”银行 法院认定会计侵权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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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小优 发表于 2009-9-10 23: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陈菲、赵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作出判决,将一笔“冰封”银行12年的单位存款判决返还给北京某高校。
时间要追溯到1997年。当年,北京某高校下属单位会计刘某,在任职期间将单位五笔存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后因工作原因,刘某于同年调离该单位,将存款的存单及密码与继任会计进行了工作交接。
谁知,密码出现了错误,单位无法取出存款。银行也以其并非是储户本人为由,拒绝办理支取手续。随后,北京某高校多次与原会计刘某联系,要求其协助支取,均被刘某拒绝。
至今,这笔存款自1997年11月存入银行后,已在银行“冰封”了十二个年头。近日,北京某高校将银行及原会计刘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银行与刘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海淀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银行称,银行的储户是刘某,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单凭证和密码办理支取手续。银行拒绝北京某高校支取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经法官电话询问,其在电话中认可存款系北京某高校所有,因离职时将全部存单及密码交给学校,已完成了交付,后任会计忘记密码无法取出存款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会计刘某拒绝返还系侵权。因为,刘某将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设置了密码,虽然已将存单及密码交给学校,但密码有误无法支取,故存款并未实际交付给学校。刘某作为名义上的存款人可以凭身份证支取,但不予支取,实际占有人仍为刘某。
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法院认为,银行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不向北京某高校交付存款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应将存于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北京某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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