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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要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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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er 发表于 2009-9-11 19: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隋笑飞)“适合中国国情,能够不断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司法制度才是当代中国最好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10日在“陇县法院‘能动司法模式’研讨会”上说,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国情,提高司法能动性,坚持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不断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
陕西陇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出了“八四司法模式”,其核心是把现代法治与当地乡土社会实际有机结合,实施“一村一法官”制度,通过法官指导和民间自治式的调解,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沈德咏在研讨会上表示,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很不均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允许并尊重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适合当地特色的司法模式。我国中、西部广大地区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特征仍然比较明显并将长期存在,人民法院必须注意探索适应乡土社会需要的司法模式。
“人民法院拥有雄厚的法律专业资源,除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纷争,还要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建议、调查研究、普法宣传、参与综治等手段,为整个社会运行更好地纳入法治轨道贡献力量。”沈德咏说,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作用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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