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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新中华法系的道路 新中国60年法治探索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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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jKYTNQ 发表于 2009-9-23 22: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8年4月23日,浙江省衢县北二村的村民们在一座古老的祠堂里面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以体现公正、公开、公平。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历经八次审议、创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被称作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1949年开启的新时代已整整60年,我们在器物、制度、理念、思想层面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站在历史的节点回望过去,一部波澜壮阔的法治画卷描述着两段30年的中华故事,记录着共和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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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嬗变:人治、法制与法治
建国之初,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上升到革命的高度。毛泽东一再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国家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然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和国家领导者在依靠党的政策还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选择中,最终放弃了法律之治而倾向于政策之治。
到50年代中后期,法学家钱端升、王造时等提出了法治主张。而这一主张,却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展开而备受打击。以“人治”方式进行治理,文革成为潜藏矛盾的一次总爆发。或许正是有了十年浩劫的痛楚记忆,人们才在痛定思痛之后,向法制发出了急切的呼唤。
经过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在思想上趋于统一。1978年12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将共和国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
如果说由人治向法制的转轨是建立在巨大的试错教训之上,那么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制向法治的理念嬗变,则是基于改革的孵化。1992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使人们对法制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996年前后,社会上发生了一场很大的话语争论———“法制”和“法治”之争。当时法学界倾向于使用“法治”,而政界、官方话语仍然习惯“法制”。问题的关键是语词的涵义,法制更主要的是指一种制度,是法律形式上的;而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方略,它隐含着所有的人都在法律治下之意。
1996年初,江泽民发表了“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一年后,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修宪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第五条。至此,从国家治理目标层面,我们完成了法制向法治的观念转变。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数十年改一字,折射出深刻的理念变迁。理念嬗变之下,一个法治新纪元肃然开启了。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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