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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释疑“艾滋女”案:诽谤案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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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cixd 发表于 2009-10-27 08: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4日,河北容城警方已将“艾滋卖淫女事件”的始作俑者杨某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有读者就此提出:杨某匿名故意散布不雅照片,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相同内容的图片、视频等,其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诽谤罪通常被认为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警方为何将杨某以涉嫌诽谤罪而非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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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警方就以上问题给出了答案。
保定市警方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是以在被害人闫德利所在村镇及互联网上散布不雅照片及视频图像等为手段,从而达到其诽谤被害人,贬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之所以对杨某以涉嫌诽谤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警方根据现有证据,经过仔细研究分析认定,杨某的诽谤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而按照法律规定,涉嫌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杨某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要看本案的进一步调查情况,具体的罪名要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来认定。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刘宇新解释说,事实上,对于诽谤罪“属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的理解有失偏颇,诽谤案件并非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刘宇新进一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特别明确,此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此案中,杨某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声称自己是卖淫女,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了所谓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不但严重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警方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至于杨某匿名故意散布不雅照片的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刘宇新解释说,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其散布的不雅照片被鉴定为淫秽物品,并达到立案标准,该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马竞 曹天健)
独家专访:“艾滋女”闫德利:“还我清白”(组图)
连日来记者几经辗转终于采访到了闫德利本人,以及她的家人、邻居,还原了一个真实的闫德利。而当地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果也让这起事件的真相浮出水面——这一事件是他人故意报复、诽谤。然而,真相背后折射出的诸多问题尤为值得人们反思。>>详细
法治观察:“艾滋女”事件: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任沁沁 雷娟丽) 北京西南100余公里处的河北省容城县贾光村--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村庄;在这里出生长大的闫德利--一个也许同样再普通不过的30岁女子,最近始料不及地在互联网上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艾滋女”事件就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此外,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南邮已婚女教师勾引班上男生,导致怀孕并堕胎》的“热帖”,曝光了当事人全部个人信息和“偷情过程”,这也让一些网民心生疑虑。>>详细
案件进展:·“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落网 涉嫌诽谤罪刑拘·河北政法委介入闫德利案 ·祸从“网”降——“艾滋女”事件突袭容城十日 ·闫德利欲起诉事件始作俑者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艾滋女卖淫”案京冀警方取得联系·“艾滋女事件”当事人闫德利被证实未感染艾滋病毒 ·河北警方正式立案调查“艾滋女事件” ·闫德利进京三检无艾滋 北京警方暂不介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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