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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醉驾者,行政机关当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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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mdo 发表于 2009-11-10 13: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料图片: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日前首次通过媒体,对今年7月份因醉酒驾驶而被拘留的106名驾车者进行实名曝光。《扬子晚报》截图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黄冠)近日,南京通过媒体公布了首批106名醉驾者名单,据称曝光还将不定期发布。当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时,交管部门表示,曝光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慑,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同时给其他司机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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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令人深恶痛绝,曝光醉驾者有一定的“民意基础”。此前,青岛、福州、天津、无锡等地都曾曝光醉驾者个人信息,有的甚至包括姓名、住址。
有一定的“民意基础”,行政管理部门就有权曝光醉驾者的个人信息吗?未必。我国宪法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醉驾者处罚明确为暂扣和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三种形式,并不包括曝光醉驾者个人信息。法无授权应视为禁止。交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曝光醉酒者有逾越法律规定行事甚至违法行政之嫌。同时,依照什么程序曝光醉驾者、曝光什么信息、以什么方式曝光、曝光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厘清和明确。
为了达到所谓“震慑”和“警示”的目的,就可无条件曝光醉驾者吗?且慢。曝光醉驾者带有明显的“惩戒”意图,但对于醉驾者而言,有接受法定处罚义务,却没有警示社会的义务。赋予醉驾者法外义务,反映了一种过于简单的“执法”思维:愈加重处罚,愈能教育人民、遏制“犯罪”。此前,“公捕公判”等现象,都是过于简单的“执法”思维在作怪。法外处罚将动摇人们对执法者的信任、对法律的敬畏,警示社会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在现代社会,要树立司法公信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违法者,应在尊重人权基础上进行处罚,最大可能地保障公民权利。醉驾者个人信息,并不等于公共信息。因此,曝光醉驾者,行政机关当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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