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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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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KIXdu 发表于 2009-11-11 10: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10日,中国保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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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下列信息:(一) 基本信息;(二) 财务会计信息;(三) 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四) 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 偿付能力信息;(六)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 重大事项信息;(八) 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股本变动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其变更情况等。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披露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三)公司董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之时;(四)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五)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七)公司撤销、合并省级分公司;(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九)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投资损失;(十一)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三)公司更换或提前解聘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其他对公司经营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或潜在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草案明确,本办法的规定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互联网网站,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与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披露的内容一致。保险公司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的公司基本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为永久;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为五年;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为三年。
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可不予披露。
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反映意见的渠道为: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电子邮件:law@circ.gov.cn 3、通讯地址: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 100140。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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