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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致乘客头部重伤 公交公司被判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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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ydKLjUH 发表于 2009-11-12 2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南京11月12日电(记者 顾烨)一辆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一名乘客摔成头部重伤,丧失行为能力,成为精神病患者。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近日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伤乘客各类损失共计37万余元。
2004年1月11日13时许,无锡市民马先生与父亲、姑姑、表妹坐上3路公交车。车行途中,突然,一辆小汽车从路口猛地窜了出来,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车上站立的乘客悉数摔倒。虽然,当时车速不很快,但惯性使在过道上的马先生向后摔倒,头部着地。马先生被送院治疗后,病情发生变化又被转至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住院治疗。目前,仍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继续接受住院治疗。
双方因为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马先生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在2009年8月起诉到法院,他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2133.62元。
公交公司辩称,其在赔偿过程中发现,马先生在事发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进行过相关治疗,认为监护人让已经患病的马先生乘坐公交车本身也存在监护过错,因此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公交事故与乘客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鉴定。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认为:马先生是癫痫病人,有癫痫后人格改变,并有精神分裂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表示,马先生的头部外伤与癫痫具有实质上的因果关系,癫痫反复发作后才会有人格改变,而其既有病史不是引发其精神疾病的直接原因。
法院据此认为,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公交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致使马先生摔倒受伤,马先生对此并无过错。驾驶员是公司工作人员,其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伤者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应对伤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马先生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37417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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