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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俩环保官员巧立名目受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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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kaclq 发表于 2009-11-17 18: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享受“免费旅游”一个收受“炒股损失补偿费”
浙江省嵊州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原科长竹建国,以“炒股损失补偿费”等名义收受行贿人给的6万余元财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控辩双方就上述款项是否系贿赂款展开了激辩。9月28日,嵊州市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竹建国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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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10月29日,竹建国的顶头上司———嵊州市环保局原局长王建也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被认定的受贿款项中,包括了行贿人给王建及其妻女的万元免费旅游款。
曾被评为环境管理能手
今年47岁的竹建国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2004年2月至案发前一直担任嵊州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科长,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能发现一些难度较大或技术含量较高的环评报告中的缺陷。
今年初,竹建国被评为绍兴市环保系统环境管理能手。2月4日,当地报纸上还刊登了竹建国的“先进事迹”。案发前不久,竹建国被增补为绍兴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可是,这位环境管理能手还是被“污染”了。
  以“专家咨询费”和“炒股损失补偿费”的名义收钱
浙江省一家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绍兴工作站站长寿某为了得到竹建国在环评报告审批方面的关照和帮助,多次以“专家咨询费”和“炒股损失补偿费”的名义向竹建国行贿。
2007年5月底,寿某向竹建国推荐了一只据称有内幕消息的股票,称是包赚的。竹建国听了寿某的建议就买了该股票,结果这只股票大跌,竹建国为此损失了3万余元。寿某觉得过意不去,在2007年8月的一天来到竹建国的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说是对炒股损失的补偿,竹建国心安理得地收下了。对此,寿某说,竹建国炒股亏损后有些不高兴,再加上环评业务还需要竹建国继续关照,于是便借补偿炒股亏损的名义给他送钱。
今年5月,竹建国被嵊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他反复辩解自己不是受贿,认为自己是环评专业人士,环评公司来咨询环评事项,送来的财物均属于“专家咨询费”,收点是应该的;环评公司负责人向他推荐股票,使他炒股遭受损失,送来的2万元属于寿某内心过意不去给予的“炒股补偿费”,并非不正当,更不能作为受贿款。
对此,公诉人驳斥认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个道理竹建国和行贿人寿某都明白。如果竹建国购买这只股票赚钱了,寿某显然分不到收益;现在亏钱了,寿某进行赔偿,明显不符合情理。况且寿某只是推荐这只股票,但最后买与不买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竹建国的手里。关键一点,寿某向竹建国推荐股票及对亏损进行补偿,无非是看中了竹建国作为监管科长手中的权力,以使自己的环评业务能够继续得到竹建国的帮助和关照。因此,竹建国收受这2万元的行为跟他以“专家咨询费”名义收受4万余元财物的行为,性质都是一样的,都属于受贿,尽管经过了“技术上的变异”,但最终都离不开权钱交易的实质。
              
         
        
      
      
         
         
        
      
      
         
           
            
               
  以补偿股票损失名义送钱只是借口,其实质是贿赂
嵊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的“专家咨询费”,竹建国并不能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约定,行贿人也没有提到竹建国为他们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行贿人推荐股票后,是否买入是竹建国能自己做主的,买入后盈亏均应由其本人承担,行贿人以补偿股票损失名义送钱只是借口,其实质都是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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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初,竹建国在担任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审批的职务之便,以“专家咨询费”和“炒股损失补偿费”为名多次收受寿某的贿赂共计6.1万元及价值4000多元的电脑一台。
耐人寻味的是,6.1万元现金是办案检察官在一家废弃工厂的一台机器里搜到的。钱藏在机器里面,用3只大号螺丝拧住。至于为什么钱一分都没花,竹建国说,生活起居都由他妻子照顾,这些钱根本用不上。他之前将钱藏在办公室里,后来怕办公室遇贼盗窃而露馅儿,几经考虑后在他妻子所在的工厂找了台机器藏了起来。
9月28日,嵊州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竹建国有期徒刑三年。10月12日,在一审判决即将生效时,竹建国提出了上诉。
昔日领导“免费旅游”亦被判刑
就在竹建国一审被判刑后不久,他昔日的领导———嵊州市环保局原局长王建,也于10月29日被嵊州市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法院认定的受贿款项中,包括行贿人为他一家人支付的港澳旅游费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王建利用担任嵊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嵊州某公司法人代表金某为他和家人支付的港澳旅游费1.08万元,还多次收受金某所送美金7000美元、购物卡3.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9万余元。与此同时,王建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报、排污监管等方面为金某的公司大开方便之门。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6年“五一”前夕,金某邀请王建一家在假期一起去香港、澳门旅游,费用由他承担。因为两人常有业务往来,算得上是“铁杆兄弟”,王建爽快地答应了。后来,金某因故未能随行,但是派人为王建一家办理了有关手续,并支付了旅游费用。
对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办案检察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贿赂的范围已扩大至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同时,“两高”在2007年7月8日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因此,王建的妻子与女儿属于他的特定关系人,金某为他的妻子、女儿支付的旅游款7200元也应认定为王建受贿的财产性利益。(范跃红 钱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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