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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富景春被检察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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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eag 发表于 2009-11-20 15: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富景春,男,1957年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院长、内蒙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出生,内蒙古某单位工作。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富景春利用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单位建设工程、医药采购、招聘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录用、职务晋升等职务便利,从2001年至2008年10月间收受贿赂共计149万元人民币,涉案14起。同时侦查机关在搜查并扣押被告人富景春家庭财产中,仍有1668456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富景春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赃,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犯罪事实,并提供行贿人的详细情况,侦查机关据此立案多起行贿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富景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149万元,并有166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丈夫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录用提供方便,并与丈夫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币2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夏合琴 姜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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