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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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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ps 发表于 2009-11-24 15: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安排,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为便于所提建议被采纳,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具体理由。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邮编100745;网上意见请登陆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
据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此外,我国专门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较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存在衔接问题。为了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民事审判第四庭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针对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起草了这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留待以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本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相关合同未经审批如何认定其效力以及如何处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借名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虚假材料报批纠纷的处理、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
在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地方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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