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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白玉岗团伙涉黑犯罪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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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抽紧烟 发表于 2009-12-1 18: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法院网讯,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白玉岗等27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白玉岗、沈进位等人的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白玉岗从监狱释放后,为了敛财和树立强势地位,纠集狱友和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结成团伙,通过安排挣钱门路、摆平事端、结亲戚、拜把子等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白玉岗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涉黑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讨债等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活动。至2008年案发,该组织在白玉岗的组织、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犯罪5起,致2人重伤,2人轻伤;寻衅滋事犯罪17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聚众斗殴犯罪2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强迫交易罪2起。白玉岗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南阳市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6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白玉岗、沈进位无期徒刑,刘保敬、周正文和付建丽(白玉岗妻子)分获19年、18年和12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除马文晓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管制。一审宣判后,白玉岗、沈进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白玉岗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对原判决有关上诉人定性和量刑部分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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