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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检察院原检察员房林受贿在吉林省终审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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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PTON 发表于 2009-12-1 18: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房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继续依法追缴。
2006年7月,房林在深圳市被抓获。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对房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房林被以受贿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房林不服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房林在担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正处级检察员期间,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一起经济纠纷案不服法院判决,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房林遂将此案介绍给当律师的朋友上官天宇(另案处理,已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代理。虽然此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正式立案,但房林所做的调解工作具有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性质。并在2003年5月16日至2004年5月20日期间,先后4次收受、索要上官天宇给付的贿赂款人民币87万余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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