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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与和谐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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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黑人生 发表于 2008-1-30 01: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8月24日,新浪网转载了《法制日报》一篇题为《父亲放弃治疗早产儿被判遗弃罪》的报道,大致内容是:2007年8月1日,45岁的浙江杭州钢铁工人屠才良接到了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法院以其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 ?2 U# `) a. Z$ Q1 J"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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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该报道后,笔者思潮翻滚,虽然自己是一个刚出道的法学系学生,但已深深体会到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我们国家在加快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临这样一则消息,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治化在达到一个这样的程度,取得可喜的成绩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下其究竟能起到一个怎样的社会作用。6 g! {: j: ^. r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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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可厚非,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起到的巨大的作用,强有力的法治后盾很好的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可以说,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取得这样骄人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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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我们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新理念,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更加有希望的社会主义明天,但今天,在这样一个事件发生后,我们很容易提出疑问:法治与和谐是不是冲突了?我们从消息中看到,2006年5月,44岁的屠才良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卫某。婚后,由于屠才良每月收入只有1000元左右,加之结婚买房欠下十多万元债务,两口子日子并不好过。次年7月,屠才良得知妻子怀孕了,中年得子的他很是高兴了一会。不过,妻子的身体一直不是太好,这让屠才良很担忧。这一年9月和10月,妻子两次去医院看病,甚至还住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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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l, W  l3 F% e( l  2007年1月3日,妻子再次住进医院。医生告诉屠才良夫妇,因为卫某是高龄产妇,加之身体不好,怀孕分娩可能危及孕妇生命。两夫妻经过商量,在1月11日请医生剖腹生下孩子,这一时间比预产期3月23日提前了2个多月。早产下来的男婴胎龄实际上只有6个月25天,体重不到一公斤。医生告诉屠才良,必须对婴儿及时救治,否则基本上没有存活希望。即便抢救下来,孩子留有后遗症的可能性也有20%。屠才良事后还回忆,医生当时曾表示,救治好婴儿的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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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屠才良签署了亲属意见,“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此后,屠才良将新生儿从医院抱回家中,交由屠母照顾。次日凌晨5时许,婴儿夭亡。 2006年5月,44岁的屠才良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卫某。婚后,由于屠才良每月收入只有1000元左右,加之结婚买房欠下十多万元债务,两口子日子并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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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u. K* P  a; _1 F+ ?' x  次年7月,屠才良得知妻子怀孕了,中年得子的他很是高兴了一会。不过,妻子的身体一直不是太好,这让屠才良很担忧。这一年9月和10月,妻子两次去医院看病,甚至还住了院。3 w+ q4 S4 y$ q( \4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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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3日,妻子再次住进医院。医生告诉屠才良夫妇,因为卫某是高龄产妇,加之身体不好,怀孕分娩可能危及孕妇生命。两夫妻经过商量,在1月11日请医生剖腹生下孩子,这一时间比预产期3月23日提前了2个多月。# r" k' R; l' [& C

5 r% j" i4 c% d4 z! M  早产下来的男婴胎龄实际上只有6个月25天,体重不到一公斤。医生告诉屠才良,必须对婴儿及时救治,否则基本上没有存活希望。即便抢救下来,孩子留有后遗症的可能性也有20%。屠才良事后还回忆,医生当时曾表示,救治好婴儿的希望不大。) `  e, n2 a' j7 J+ V0 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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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屠才良签署了亲属意见,“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此后,屠才良将新生儿从医院抱回家中,交由屠母照顾。次日凌晨5时许,婴儿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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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该起事件的主人公遗弃早产儿的原因好经过,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屠才良的做法都得不到我们的认可,我们理解中的父母应该是不惜为自己的儿女牺牲一切,而屠没有对其儿进行必要的救治,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面对判决结果,人们议论纷纷,截至8月22日晚,著名门户网站新浪网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在总数逾5000票的受调查者中,4449票认为“不能接受法院对屠才良的有罪判决,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这一数字占总投票的83.36%。, L3 r, P8 [( M5 p8 \) N, e

0 r# t+ p0 e: f, W( B# f  笔者能够理解人们的这种心情,苏州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玉鸿也表示,司法机关追究此事,本意是好的,旨在告诫为人父母者必须尽扶养之责。但他也不看好本案的判决效果。“按照判决的弦外之音,屠某一家似乎只有倾家荡产去救助尚不可知有无治痊愈可能的婴儿,才算是尽到了父母之责,这显然有些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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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e( `( ~; \( Z( A) i# e' y0 G  就此,笔者有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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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法律和其他社会部门应该是既有分工也有合作的,我们需要道德建设,法治建设,相关的社会体系建设,包括医疗体系,劳动保障体系……这一切,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各有分工,却又共同服务于和谐社会。试想,我们有足够的医疗保障体系,还会有今天这样的尴尬局面?有好的劳动保障体系做后盾,我们也不会看到因此事而面临失业危险的屠才良。而没有这些,法律在发挥它的作用的时候,我们才有了今天这场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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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9 m. v2 F3 {# S# ?: {  之所以这样一个判决结果的出现引起那么大的争论,不在于法律本身没有人情味,而是社会各部门没有达到和谐的发展,我们只看到了法律在发挥作用,而其他部门的行动相对滞后,就出现了今天这个局面。法律本身就掺不进人情,笔者有这样一个比喻:法律的规范作用好比一条钢丝绳围成的区域,是有棱角的,而道德则是橡皮绳围成的,是有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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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  y1 X& j( M, Z  W: x6 B  面对这样一个尴尬局面(我们没有办法把它称为悲剧),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思考:法律需要的不是人情,而是社会全面和谐的发展提供给法律更好的环境。# t' y' W( H9 w3 }' w%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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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要与和谐同行,而不是一路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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