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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两“黑老大”量刑不同 法院指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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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kui 发表于 2009-12-6 16: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者的提问。法院认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据充分。至于为何两个“黑老大”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死缓,法院对此作出如下解释。
根据中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院一审之所以依法判处“黑老大”许建强死刑,主要依据的事实是其组织、策划、参与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许建强最早于一九九四年在广州南海渔村指使莫宗强枪杀了阮世光,后于一九九五年提供枪支帮助李建定枪杀了梁开子。一九九七年春节前又策划了谋杀司徒某,但未得逞;二000年又组织、策划了枪杀曾纪回一案。
在这四起故意杀人案中,有三起案件致人死亡,其中两起是许建强组织、策划的。尽管之前杀害曾纪回的直接凶手黎权锋已伏法,杀害阮世光的直接凶手莫宗强也已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法院认为,许建强所组织或参与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作为组织、策划者,其同样应当承担首要责任,而且他归案后认罪态度极差,毫无悔改表现,也无任何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因此依法判处其死刑。
对于阳江“黑帮”另一位首要分子林国钦,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国钦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林月允,伙同他人在该组织开设的赌场中放高利贷,后因追收高利贷,林月允的几个同伙在市区龙津路、君盈宾馆拳打脚踢被害人曾广荫,致曾广荫在次日因伤势恶化而死亡。在本案中,林月允作为该起故意伤害案的组织者,被依法判处死缓。
林国钦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也应对该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所实施的该起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既非直接的组织、策划者,也没有直接参与,因此,依法从重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记者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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