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域开放 国会管理大权确立
马歇尔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纽约州建立汽船垄断的法律与联邦法律相抵触,因此无效,康德法官的判决也自然被推翻。为此,马歇尔深表遗憾。
对被告奥格登来说,这项判决令他百感交集。他当年为之奋斗的目标——铲除汽船垄断以他现在的失败这种形式实现了,这无疑是一场悲剧。就其个人而言,他没有丝毫的欣慰,因为他付出了太多。在和吉本斯的官司中,他入不敷出,多亏邻居的帮助才免于因欠债而坐牢的命运。汽船没有了,官位也丢了,他只好在海关谋了一个征税员的小差事,聊度余生。
吉本斯案的直接后果非常明显,用当时报纸的话说是“现在水域开放了”(The waters are now free)。另一份报纸描述了汽船乘客的反映是“欣喜若狂”:船票降低了,航线增加了,选择更多了。仅仅一年时间,从纽约到马里兰巴尔的摩的汽船从4艘增加到了43艘。消除了垄断,不仅使各主要河流都有了新开辟的汽船航线,而且,纽约的港口也由于往来船只的猛增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这再次证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在一个市场经济中,地方保护主义只能带来短暂的好处,长远来看,只有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贸易才能发展,经济也会随之繁荣。
马歇尔对“商业”(commerce)的从宽解释——包括“所有的经济交流和交换”(all business & intercourse),不仅把水域从各州的各自为政中解放出来,而且为美国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和牢固的法律保证。此后五年不到,美国的第一辆火车上路了,美国开始了它的蒸汽机时代,它广袤的西部得以迅速而又全面地开发。由于汽船案有例在先,任何看来会妨碍州际交通和货物自由流通的地方法律法规都会被判定违法,地方再也无法为了自己局部的利益而牺牲国家的前途。
但这一案件深远的法律意义在于,它大大扩大了联邦的权力。国会管理商业的权力是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如何解释,意义重大。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官就认为,州际贸易条款是联邦政府“广泛权力的源泉”,而正是马歇尔在吉本斯案中的裁决确定了联邦在管理商业方面所拥有的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力。这样一来,州际贸易条款成为联邦政府最大的权力来源。
进入20世纪后,最高法院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管理州际贸易的权限,现代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即反垄断法)、劳工法甚至民权法的某些方面都是基于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在保护州际商业的名目下,联邦国会开始承担起广泛的社会和经济责任。从此,不论是空中航线,还是地下的输油、输气管线,或是地面的汽车火车,或是电话、电报、电视和电脑网络,其传递的都是州际贸易的内容,可以在全美畅通无阻,物质、资金、人员和信息得以更广泛和更迅速地自由流动。
尽管马歇尔对宪法商务条款做出了有意义的解释,但对这一案件实际上涉及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联邦与州的权力问题,马歇尔却回避了。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承认,吉本斯案基本上是一个有关“联邦与州双重主权的案子”(concurrent sovereignty case),问题的关键是州把控制州际贸易的权力委托给联邦政府后,而联邦政府尚未行使这一权力时,各州是否还拥有这一权力?
韦伯斯特的观点很明确,宪法所列举的国会权力是“独一无二的”(exclusive),国会是否行使这些权力则无关紧要。厄梅特的立场则是,各州的确把某项权力委托给国会,但是,在国会没有采取行动与各州权力发生磨擦并占领这一领域之前,不能排除各州共同(concurrently)行使这一权力。
从马歇尔的意见书看,他的立场是:第一,各州可以自由调节州内的商务;第二,国会拥有专有的权力来调节州际贸易;第三,即使国会没有行使这一权力时,各州也没有这个权力。虽然他基本上接受了韦伯斯特的论据,但他回避了在韦伯斯特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批评联邦和州双重主权论这一政治上极为敏感的问题,而采取就事论事的态度。因此,它没有解决美国内战前联邦与州之间的主权争论这一重大宪政难题。
五、盖棺定论 马歇尔成为美国宪政第一人
虽然吉本斯案之后马歇尔又在**官位置上坐了12年,审理了无数的案件,撰写了许多精彩的判决书,但至此,他在美国宪政史上的地位已经奠定,不可动摇。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Maryland)、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和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Ogden),马歇尔把纸上宪法的文字变成了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宪政。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詹姆斯·加菲尔德(James A.Garfield)对马歇尔有生动的评论:“他找到的是(宪法)骨架,但却赋予它血肉之躯。”(He found a skeleton,and he clothed it with flesh and blood)
马歇尔历史性地加强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当之无愧地享有“伟大的首席**官”(the great chief justice)、“华盛顿之后的第一人”之美誉。在美国对法官历史功绩所作的历次评估中,马歇尔永远是高踞榜首。
看到马歇尔为加强新生的美国的法治、特别是联邦政府权威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和贡献,已经告老还乡的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John Adams)非常开心。在任命马歇尔为首席**官25年后,他夸耀说:“马歇尔是我送给美国人民的礼物,这是我一生最为自豪的事情。回忆我一生所作的事,没有比这更令我愉快的。”说这话时亚当斯大概忘了他当时并不看好马歇尔,马歇尔只是他的最后的也可以说是临时的选择。因此,有学者称:“马歇尔被任命为首席**官是那些改变历史进程的巧合之一”。
另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事实是,这位如此了不起的法官所受的基础教育和法律教育却是如此之少。马歇尔只上过一年的私塾,剩下的时间主要是父亲的耳濡目染,而他父亲所受的教育也极为有限。1779-1780年冬,利用美国独立战争的间隙,马歇尔暂时离开华盛顿的大陆军,到维吉尼亚的威廉-玛莉学院听了不到三个月的法律讲座,期间还坠入情网,在学业恋爱两不误的情况下完成了法律训练。看来,马歇尔的经历证明,至少在19世纪上半叶,经验而不是学历是成为伟**官的首要条件。
充份的政治经验,丰富的生活阅历,“法律速成班”的训练,使马歇尔不像很多法官律师那样拘泥于法律的条条框框,死抠案件的末枝细节,而具有一种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一种依法治国的雄心壮志,一种纲举目张的办案能力。一位美国学者非常精辟地概括了马歇尔的司法理念:“在其漫长的法官生涯中,有两个持久不变的概念主导着马歇尔:一是联邦国家的主权,二是私有财产的神圣。”靠着这两个观念,马歇尔坚韧不拨,披荆斩棘,终于把最高法院确立为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并利用这一角色为美国的强大奠定了法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