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30|回复: 0

无锡:一男子为他人抢劫带路被判刑3年

[复制链接]
鸟哥 发表于 2009-12-9 13: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2年出生的蔡阳,是陕西安康人,初中辍学后便离开家乡四处漂泊打工,2008年来到无锡找到一份工作。他老家的四个朋友陈波、李飞、张华、赵丰初中毕业后,听说蔡阳在外面混得不错,也想出来闯闯。2009年年初,这四人来无锡投靠蔡阳。可是几个月过去了,四人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蔡阳也只是个打工的,几人生活过得很拮据。
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这几个人聚在一起喝酒。陈波提议去弄点钱来用用,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李飞、张华、赵丰的认可。于是,他们购买了4把匕首,由蔡阳带路,来到中储建材市场一家橱柜店前。蔡阳因为害怕,先行离开。期间,四人劫得店主人民币700元、1部手机;陈波持匕首捅伤了店主。经法医鉴定,店主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庭审中,陈波等四被告人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蔡阳却认为自己纯属给老乡帮忙,根本不是图利。蔡阳的辩护人提出,蔡阳事先并不知道其他四被告人要抢劫,因此主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在带路之后,在其他四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之前,蔡阳就离开现场回家,没有实施共同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蔡阳为盗窃犯罪的预备犯。结合蔡阳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真心悔悟,请求对蔡阳免予刑事处罚。蔡阳虽然在其他四名被告人实施抢劫前就自行离开,但本案是一个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案中抢劫的犯罪形态已经完成,蔡阳虽然后来不想参与其中,但并未阻止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犯罪的进行,没有阻止其所带去的人员实施犯罪,对他们实施犯罪持放任的态度,应当对抢劫犯罪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五名被告人均犯抢劫罪,判处伤人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飞、张华、赵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帮忙带路的被告人蔡阳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2 19:53 , Processed in 0.07443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