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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检核准 重庆追诉杀人潜逃24年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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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凡尘 发表于 2009-12-9 13: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5年9月9日,重庆市綦江县新盛镇石庙村3组村民朱朝荣之妻张宗芳与邻居张宗兰发生争吵、扭打。朱朝荣得知后持一根木棒赶到,见张宗芳被张宗兰按在田里,即持木棒猛击张宗兰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朱朝荣又追打在场的张宗兰的13岁女儿任开容,持木棒猛击任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朱朝荣杀人后畏罪潜逃至贵州省遵义市等地躲藏,直至今年3月2日,才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在专项追逃行动中抓获归案。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此案时认为,该案发生于1985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该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院检委会研究认为,当年公安机关只发布了对朱朝荣的通缉令,未采取过强制措施,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但是,朱朝荣因琐事杀死2人,且其中1名为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属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必须追诉”的情形,遂请示重庆市检察院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同意依法追诉。 (沈义 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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