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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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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凡尘 发表于 2009-12-11 13: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订草案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进行电焊、气焊、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修订草案还特别对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作出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建筑物、地铁、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要求,上海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同时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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