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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判新规:优先考虑涉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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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geo 发表于 2009-12-11 13: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院长郭瑞介绍说,过去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等民事官司中,诉讼主体是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未成年的子女由于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传统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往往忽视未成年人自身的意见。为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机制,沙坪坝区法院吸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原则,专门出台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今后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将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在诉讼中将被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意愿,父母具备的最优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条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共同生活人的关系和感情状况,父母、其他监护人的一贯表现、品行,有无刑事污点、吸毒、酗酒、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等。
沙坪坝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杨飞雪介绍说,为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优先原则的实现,对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和感受的案件,或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材料,难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弊作出判断的案件,法院都将委托有关未成年人维权机构完成涉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福利状况的访视报告,作为法官裁决参考重要资料。
“案件审结后,法院还将委托未成年人维权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社会延伸观护。”杨飞雪还介绍说,尤其对系留守儿童、残疾少年或“问题少年”等,或父母残疾、有恶习或刑事污点等未成年人案件审结后,由法院专职考察员定期考察其生活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进行社会延伸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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