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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葆”集资诈骗8.6亿案一审判2人死刑3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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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拓蕉 发表于 2009-12-11 13: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中,庄勋华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庄勋斌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李强、郑桂江、李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勋华、庄勋斌系兄弟关系,二被告人自2000年至案发,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又伙同李强、郑桂江、李秘、范春东、方茹云、孙开胜等被告人以及在逃人员,大肆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犯罪。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庄勋华为促使被骗群众深信中科金源葆公司系具备实力的集团公司,指使被告人李强联络时任黑龙江省全方会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曲金梅等人(均已刑事处罚),以支付“代办费”为诱饵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虚假注册爱唯金源葆公司并由李强任经理,之后连续虚报注册设立数家企业。庄勋华还指使王晓辉委托他人虚假注册黑龙江省金源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多家虚报注册资本均为百万的公司,亦被庄勋华、庄勋斌等被告人作为打造“养生度假卡”、“矿产品”等所谓可投资获利产品的平台,与养殖螺旋藻高利润的中科金源葆公司一起在各大媒体打包宣传,粉饰骗局。
自200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庄勋华、庄勋斌、方茹云、孙宪育参与骗取2.2万余人钱款人民币8.6亿余元,实际损失4.3亿余元。
据哈尔滨市法院介绍,被告人庄勋华、庄勋斌、李强、郑桂江、范春东、李秘、方茹云、孙宪育、孙开胜伙同在逃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生产、销售鲜活螺旋藻及其产品出口创汇等事实,骗取社会群众投资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庄勋华、李强、王明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孙颖、王桂芳故意隐瞒会计凭证等情节严重,构成隐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王明滨、丛荣芝、方艳青、朱乾昌明知犯罪所得予以掩饰和隐瞒且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上述集资诈骗犯罪被告人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解娟 见习记者 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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